济南律师事务所,商家应当按传单上的促销价结算吗?
构成要约的传单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 472 条,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需内容具体确定,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,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.《民法典》第 473 条规定,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,构成要约. 如果商家传单上明确写明了商品名称、型号及具体价格等内容,如 “迅捷 NB360 笔记本电脑,劲爆价 4888 元 / 台,促销期内,保证现货供应”,则该传单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,视为要约. 当消费者在促销期内按传单要求到店购买该商品时,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构成承诺,此时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,商家应当按照传单上的促销价进行结算.
存在欺诈的情况
根据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第十九条 ,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: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,以高价进行结算;通过虚假折价、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;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,使用欺骗性、误导性的语言、文字、数字、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. 如果商家传单上的促销价属于虚假宣传,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,如虚构原价、虚假优惠折价等,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按照促销价结算,并可依法追究商家的欺诈责任.
特殊情况
若商家能够证明传单上的促销价存在印刷错误、表述不清等合理原因,且商家在消费者购买时已经及时告知并解释说明,消费者也表示理解和接受的,商家可以不按促销价结算 。但如果消费者不接受,商家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,如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补偿或优惠等,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。
消费者的维权途径
当商家不按传单上的促销价结算时,消费者可先与商家进行协商,要求商家按照促销价履行合同. 如果协商不成,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,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调解. 消费者还可以保留好传单、购物凭证等相关证据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.